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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舒兰市水污染

时间:2019-12-17 05:53:50 来源:望德堂环保厂家 浏览量:2

舒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舒兰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舒兰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舒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3日舒兰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5]72号)和《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实施方案》(吉市政函[2016]70号),加快推进全市水环境质量改善,切实维护水生态系统健康,保障人民群众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发展,推动现代农业生态市建设,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原则,贯彻安全、清洁、健康方针,对境内河流实施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实行最严格环保制度,坚持落实各方,严格考核问责,坚持全民参与,推动节水洁水人人有责,形成党委领导、政府统筹、部门协同、乡镇履职、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为建设文明、富裕的美丽舒兰,努力打造现代农业生态市  二、主要目标  (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地下水污染加剧趋势得到初步遏制,用水效率明显提高,水生态环境状况有所好转到2030年,力争全市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基本恢复到本世纪中叶,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水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二)具体指标  1.到2020年,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恶化趋势得到有效控制到2030年,城市及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基本达到Ⅱ类水体标准  2.到2020年,出境断面肖家船口断面水体水质达标率达到100%,细鳞河、呼兰河、二道河全部断面水质达标率平均达到95%以上到2030年,细鳞河、呼兰河、二道河全部达到三类水环境质量功能标准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1.狠抓工业污染防治取缔十小企业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2016年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环境保护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参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不再列出)  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强化经济开发区等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2017年底前,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环境保护局牵头,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水务集团等部门参与)  2.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按照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要求,到2020年,全市重点镇应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县城、重点城镇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80%以上(水务集团牵头,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局、环境保护局等部门参与)  全面加强配套管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城镇新区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到2017年,城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其他重点镇如平安镇、水曲柳镇、小城镇、上营镇、溪河镇、法特镇、白旗镇等于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水务集团牵头,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局、环境保护局等部门参与)  推进污泥处理处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完成达标改造,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应于2020年底前达到90%以上(市容环境管理局牵头,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局、环境保护局、农业局、水务集团等部门参与)  推进节点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建设到2020年底前,吉舒镇、平安镇、上营镇、白旗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建成投运,同时在周边辐射乡镇建设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转运设施,确保全市各乡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市容环境管理局牵头,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局、环境保护局等部门参与)  3.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防治畜禽养殖污染2016年底前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牧业局牵头,环境保护局参与)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大力发展生态农业,积极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敏感区域和大中型灌区,要利用现有沟、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入户率要达到95%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30%以上(农业局牵头,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水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参与)  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在缺水地区试行退地减水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农业局、水利局牵头,发展和改革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参与)  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采用集中式、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人工湿地以及各种措施相结合的污水处理方式等处理农村生活污水,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农村清洁工程,由河道主管部门编制《河道清淤疏浚实施方案》,按照河道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开展河道及明沟明渠清淤疏浚,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到2020年,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30个(水务集团、水利局、环境保护局、农业局牵头,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与)  4.推进水产生态养殖加快落实省政府出台的《吉林省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各项工作任务开展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活动,推广生态健康养殖技术,实施池塘标准化改造,提高良种覆盖面;推动养殖证、苗种生产许可证、养殖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的常态化,严格对养殖过程中投入品的管理,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重点加强养殖场用药监管,加大水产品药残抽检、查处力度(水利局负责)  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2017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水利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局、农业局、环境保护等部门参与)  (二)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1.调整产业结构依法淘汰落后产能自2015年起,各乡镇街及开发区要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报工业和信息化局、环境保护局备案未完成淘汰任务的乡镇街及开发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到2020年,基本达到产业目录、环境保护和行业准入等各项要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发展和改革局、环境保护局等部门参与)  严格环境准入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明确区域环境准入条件,细化功能分区,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已超过承载能力的乡镇街及开发区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到2020年,组织完成县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环境保护局牵头,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等部门参与)  2.优化空间布局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等部门参与)  推动污染企业退出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造纸、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环境保护局等部门参与)积极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地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环境保护局、水利局等部门参与)  3.推进循环发展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煤炭矿区的补充用水、周边地区生产和生态用水应优先使用矿井水,加强洗煤废水循环利用(发展和改革局、煤炭安全生产监管局牵头,水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参与)  促进再生水利用建设、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优先使用再生水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到2020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务集团牵头,发展和改革局、商务局、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等部门参与)  (三)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1.强化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2020年底前完成舒兰市沙河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综合整治工程建设,启动舒兰市响水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综合整治工程落实饮用水水源地核准和安全评估制度2017年底前,乡镇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供水人口1000人以上)全面完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定单一水源供水的舒兰城区和吉舒城区应于2020年底前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实现县级或区域水质监测和检测全覆盖(环境保护局、水利局牵头,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计生局、沙河水库管理局等部门参与)  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建立完善饮用水安全评价体系,加强沙河水库、响水水库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及供水全过程监管,确保饮用安全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卫生防疫站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自2018年起,县城饮水安全状况信息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局、卫生计生局牵头,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水务集团、沙河水库管理局等部门参与)  防治地下水饮用水源污染加强乡镇及农村地下水动态监测建设,强化地下水质量监控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环境状况,开展修复工程建设开展石化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防渗处理改造加油站地下油罐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环境保护局、水利局牵头,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计生局、商务局等部门参与)  2.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水利局牵头,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局等部门参与)  严控地下水超采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编制地面沉降区等区域地下水压采方案2017年底前,完成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水利局、国土资源局牵头,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局等部门参与)  3.提高用水效率建立用水效率绩效考核机制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市政府政绩考核将再生水、雨水和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到2020年,全市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5年分别下降25%、23%以上(水利局牵头,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参与)  抓好工业节水完善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到2020年,纺织、造纸、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工业和信息化局、水利局牵头,发展和改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参与)  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对使用超过3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进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全市公共供水管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内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到2020年,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务集团牵头,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水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广播电视台等部门参与)  发展农业节水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推进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推广农作物节水抗旱技术到2020年,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基本完成,继续大力发展旱田高效节水灌溉,严格 以水定地 ,坚持高标准建设,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6以上(水利局、农业局牵头,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等部门参与)  4.科学保护水资源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需要,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完成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基础信息调查,建立水功能区管理信息库,开展重要水功能区确界立碑工作2017年底前,建立水功能区达标评价体系(水利局牵头,发展和改革局、环境保护局等部门参与)  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完善水量调度方案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库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科学确定生态流量,作为流域水量调度的重要参考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水利局牵头,环境保护局参与)  (四)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1.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强化环保、公安、法院、检察院、监察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环境保护局牵头,公安局、法院、检察院、监察局等部门参与)  强化排污单位督查建立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水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自2016年起实行环境监管格化管理2018年底前,建立远程环境监管平台,实现远程连续监控,重点排污单位全部安装自动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达标排放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达标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超标和超总量、经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厉处罚(环境保护局负责)  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环境保护局牵头,公安局、法院、检察院、监察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参与)  2.全面提升监管水平完善水环境监测络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统一规划设置水质监测断面(点位),形成 十三五 水环境监测,提升自动监测能力,争取实现对全市地下水的实时监测,及时掌握地下水水质、水量等基本情况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环境保护局负责)  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力量,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及工业园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2016年底前,环境监察机构配备使用便携式移动执法终端(环境保护局负责)  (五)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1.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明确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逐一排查达标状况按照水体环境质量 只能更好、不能变坏 的原则,实施精准治理、精细管理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乡镇街及开发区要制定达标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方案报市政府备案,自2017年起,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水质不达标的乡镇街及开发区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环境保护局牵头,水利局参与)  2.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范围选择对水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重金属等污染物,研究纳入流域、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体系(环境保护局牵头,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局等部门参与)  3.严格环境风险控制防范环境风险建立重点风险源清单,2016年底前重点风险源单位全部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建立风险防范体系,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和环境风险评估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环境保护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局、卫生计生局、安监局等部门参与)  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2016年底前,修订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定期进行应急演练,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环境保护局牵头,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局、卫生计生局等部门参与)  4.全面推行排污许可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完善排污许可证核发管理体系,2016年底前,完成环境统计数据库中重点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他固定污染源于2017年依法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范围(环境保护局负责)  加强许可证管理明确排污许可证日常管理要求,确定排污许可证台账管理体系,开展证后监管,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进行汇总,并向社会公开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环境保护局负责)  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按照上级有关精神和要求,有序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财政局牵头,发展改革局、环境保护局、水利局等部门参与)  落实排污单位主体各类排污单位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国有企业和规模化工业企业带头落实,工业集聚区内的企业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环境保护局负责)  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市政府将适时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状况国家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环境保护局牵头,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参与)  (六)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1. 整治城市明沟明渠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城区明沟明渠水体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2016年底前完成水体排查,公布需整治的明沟明渠水体名称、人及达标期限; 2018年底前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 2020年底前完成明沟明渠水体治理目标(水利局牵头,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局等部门参与)  2.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加强河湖水生态保护,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力度加强滨河(湖)带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类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就地和迁地保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环境保护局、林业局、水利局牵头,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局等部门参与)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考核问责  1.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实施本工作方案的主体,对本行政区内的水环境质量负总责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人,要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主要领导亲自安排部署,主管副职具体负责各乡镇街根据全市的总体部署及任务目标,实施本地区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制定与本工作方案相衔接的实施方案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牵头部门于2016年6月底前分别制定并公布涉及本辖区和本部门工作任务的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报市环境保护局备案,逐年确定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制定细化落实的具体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局牵头,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等部门参与)  2.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协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建立水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解决区域性、流域性重大水环境问题各有关部门加强协作,统一行动,形成水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联席会议定期分析水污染防治工作形势,通报工作进展,研究确定阶段性工作要求、工作重点和主要任务环境保护部门加强指导、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制定和落实有利于水环境保护的投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贸易、科技等政策,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相关工作(环境保护局牵头,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等部门参与)  3.严格考核问责将各部门水污染防治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全市重点目标制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督查问责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对未及时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不作为、履职不到位的,严格按照相关追究办法追究领导(市党建办牵头,环境保护局等部门参与)  (二)强化科技支撑  1.推广示范适用技术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适用技术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水处理重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示范推广控源减排和清洁生产先进技术(科技局牵头,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局等部门参与)  2.发展环保服务业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为重点,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牵头,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参与)  (三)强化政策支持  1.理顺价格税费,加快水价改革推进农业用水综合水价改革试点工作,逐步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全面实行终端计量供水,实行国有水利工程水价加末级渠系水价的终端水价制度(发展和改革局牵头,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局等部门参与)  2.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2016年底前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发展和改革局牵头,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局等部门参与)  3.完善收费政策修订城镇污水处理费、排污费、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合理提高征收标准,做到应收尽收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要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非超采地区(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牵头,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等部门参与)  (四)促进多元融资  1.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人民银行、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牵头,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参与)  2.增加政府资金投入研究采取专项转移支付等方式,实施以奖代补,市政府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活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和工作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分级予以必要保障(财政局牵头,发展和改革局、环境保护局等部门参与)  (五)建立激励机制  1.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等部门参与)  2.推行绿色信贷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环保、银信、保险等方面要加强协作联动,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于2017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鼓励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投保环境污染保险(人民银行牵头,工业和信息化局、环境保护局、水利局等部门参与)  (六)加强宣传监督  1.加强社会监督建立政府、企事业单位、公众定期沟通对话协商平台,拓展畅通政府、企事业、公众等利益相关方面参与决策的渠道,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和咨询,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和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通过公开听证、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切实发挥环保社会组织在环境社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环境保护局负责,宣传部、广播电视台等部门参与)  2.构建全民参与格局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络等大众传媒,采取群众喜闻乐见、寓教于乐的形式,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民尊重自然、保护环境的意识,形成保护水环境的道德文化、价值观念,树立 节水洁水、人人有责 的行为准则和人水和谐理念依托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民间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到2020年在全市中小学校全面普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建设舒兰市青少年水资源保护教育展览基地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行政府绿色采购,鼓励公众购买使用节能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主动与破坏水环境质量行为说 不,营造爱护水环境的良好风气,共同为改善全市水环境质量而努力(环境保护局牵头,教育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民政局、宣传部、广播电视台等部门参与)─────────────────────────舒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16年5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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